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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云赵与宋兴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赵,宋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董云赵,男。被申请人:宋兴军,男。申请人董云赵与被申请人宋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5)莒商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宋兴军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的帐户及存款,2015年2月6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宋兴军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的帐户及存款(账号911××××、911××××、91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