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明高,王春林,胡健,许云彩,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责人张继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明高,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顾明高。被执行人王春林,(与顾明高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胡健。被执行人许云彩,(与胡健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海东。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明高、王春林、胡健、许云彩、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的申请,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明高、王春林、王海东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滨海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申请执行滨海天参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明高、王春林、胡健、许云彩、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