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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蔡某某、夏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夏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被告夏某某,女,汉族,益阳市人,系蔡某某之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夏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广益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刘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