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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会成与赵三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成,赵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47号申请人孙会成,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人赵三利,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孙会成申请执行赵三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磴纳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纳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作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