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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勇,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孙志勇,衡水鹏飞电控设备开关厂业主。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住所地:南京市。担保人:顾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勇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在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冻结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国有土地及其基本账户,现因申请人即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由其提供的担保人顾桂清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怡水支行的账户62×××63存款21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顾桂清自愿以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怡水支行的账户62×××63存款21万元为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顾桂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怡水支行账户62×××63存款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