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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万才与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才,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才,男,193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华,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忠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