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刘汉元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6360-2。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澳澜宝邸大厦B座5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853294-X。法定代表人陈必武,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汉元。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是由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应适用其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案涉合同的乙方即本案原审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