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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飞、张彦军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成飞,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张成飞。被告张彦军。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飞、张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富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成飞、张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16日因存煤生意需资被告张成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月利率20‰。被告张彦军为���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如约交付借款。被告张成飞于2012年11月8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3年2月21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3年5月24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4年7月12日支付利息2023元,共计支付利息34153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6月2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成飞催收,并向二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被告张成飞未偿还借款本金及2013年6月3日后的借款利息,被告张彦军未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成飞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其应当承担的利息,被告张彦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2)绥商贷司借合同字第561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借款金额、期限、借期内利率及保证方式等合同内容。2、编号0002380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将借款17万元交付借款人。3、还款记录,证明借款人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7月12日分4次支付借款利息34153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6月2日止。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收该款。被告张成飞、张彦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8月16日因存煤生意需资被告张成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月利率20‰。被告张彦军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如约交付借款。被告张成飞于2012年11月8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3年2月21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3年5月24日支付利息10710元、2014年7月12日支付利息2023元,共计支付利息34153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6月2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成飞催收,并向二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收。被告张成飞未偿还借款本金及2013年6月3日后的借款利息,被告张彦军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成飞、张彦军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保证方式等相关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原告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的义务,被告张成飞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彦军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下余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成飞、张彦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和举证,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核对事实、进行质证,放弃其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月利率以20‰计算)。二、被告张彦军对被告张成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张成飞、张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