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靖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靖西县化峒镇化峒街民委员会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非法占地建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国土资源局,靖西县化峒镇化峒街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作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靖西县化峒镇化峒街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文生,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靖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靖西县化峒镇化峒街民委员会关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非法占地建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执字第205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