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会明诉张佩军、赵学英、赵广起、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明,张佩军,赵学英,赵广起,杨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明,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佩军,男,57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学英,男,57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赵广起,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国栋,男,61岁,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国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杨国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中的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