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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靖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陈兆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靖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岘塬镇光辉村。法定代表人崇信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琳才,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3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唐建红,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于2015年2月9日签订《协议书》,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减半收取280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永靖县岘塬镇光辉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兆学负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