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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斌与山西普国装饰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山西普国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高斌,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普国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北沿岸111号-0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斌与被告山西普国装饰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斌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