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宗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瑞森,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鞠海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怡然、黄丽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1元,减半收取8855.5元,由上诉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海亭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孙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