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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苗艳玲与被告房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艳玲,房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苗 艳 玲 与 被 告 房 闯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苗艳玲,女,1975年3年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房闯,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艳玲与被告房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