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毓林与乐清市东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毓林,乐清市东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70号原告:高毓林。委托代理人:范恩明、林洁。被告:乐清市东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毓林与被告乐清市东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