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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范继忠申请执行李万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继忠,李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范继忠。被执行人李万琴。申请执行人范继忠与被执行人李万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下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万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继忠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万琴丈夫郝玉成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