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杨某某2011年11月22日出生随被告生活。次女杨某某2011年11月26日出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