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马乃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功田,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逢义,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于兴海,总理。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承芳(系被告马乃水之妻),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告马乃水,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许承芳(系被告马乃水之妻),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被告(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马乃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以当事人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原告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350元,由反诉原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秀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