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李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813-2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长城路中段市农行家属院1幢-101号及付一层1号(产权证号:00693**)的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长城路中段市农行家属院1幢-101号及付一层1号(产权证号:00693**)的房地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不得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