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王红飞、杨翠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红飞;杨翠莲;尚高寿;徐天谷;蔡自泽;尚位文;王跃红;徐天助;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飞,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丘北县,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莲,女,苗族,1978年10月4日生,住丘北县,居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锦黄,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高寿,男,汉族,1951年3月23日生,住文山市,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谷,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生,住文山市,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自泽,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住文山市,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位文(曾用名尚位米),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住文山市,居民。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教欢、蒋德顺,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红,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住文山市,居民。未出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助,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文山市,居民。未出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生,住丘北县,居民。案由:生命权纠纷上诉人王红飞、杨翠莲因与被上诉人尚高寿、徐天谷、蔡自泽、尚位文、王跃红、徐天助、周永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组织上诉人王红飞、杨翠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黄,被上诉人尚高寿、徐天谷、蔡自泽、尚位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教欢、蒋德顺,被上诉人王跃红、徐天助、周永刚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调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尚高寿、徐天谷、蔡自泽、尚位文、王跃红、徐天助、周永刚每人自愿补偿上诉人王红飞、杨翠莲壹仟伍佰元(1500.00元),共计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当庭兑现;二、一审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二审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共计4600元,上诉人王红飞、杨翠莲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会审判员 刘玫兰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甘瑞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