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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31岁(1984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被告人黄×于2012年2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8000余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黄×于2012年2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68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黄×于2012年3月申办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4800余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后被告人黄×于2014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孔×的证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相关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人民币三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二角,发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元二角、发还交通银行人民币六千八百八十元、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千八百四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