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新贤与朱立、成都瑾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贤,朱立,成都瑾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陈新贤,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海涛,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瑾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立,总经理。原告陈新贤与被告朱立、成都瑾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新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新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23.11元,减半收取72311.6元,由陈新贤承担。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傅 敏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奕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