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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玉生与王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生,王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苏玉生,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安福,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苏玉生与被执行人王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结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安福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王安福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安福相应数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