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景秋与邱心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秋,邱心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张景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心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秋与被告邱心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景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