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季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季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民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34612-6。法定代表人严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小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季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020元,合计70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