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与黄林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林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黄林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审字第2号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田阳县。法定代表人黄忠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群建,田阳县××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安局,田阳县××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黄林部,男,壮族,农民。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林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59.94㎡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非诉土地行政管理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林部于2013年8月起,在未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康华村华下屯“红山”(壮语地名)2.07亩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住房及附属房,其中附属房用于经营加水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建设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有关规定,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阳国土资罚字(2014)19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林部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59.94㎡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林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59.94㎡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韦凤英审判员 黄照将审判员 覃志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