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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余万河与代季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万河,代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余万河,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代季平,男,生于1974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余万河因被申请人代季平逾期未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季平所有,用作借款担保的三菱牌轿车(车牌号为渝B6X8**)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余万河为以上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万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代季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6X8**三菱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