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景利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60号被执行人徐景利,男,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攀枝花市。因犯贩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徐景利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景利委托徐华向本院主动缴纳没收财产10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徐景利没收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