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明亮与朱杭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亮,朱杭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朱明亮。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朱杭诙。原告朱明亮为与被告朱杭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0元,由原告朱明亮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