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明亮与朱杭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亮,朱杭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朱明亮。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朱杭诙。原告朱明亮为与被告朱杭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0元,由原告朱明亮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