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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叶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蒋样样、樊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爱红,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反诉原告)蒋样样,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坡,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蒋样样之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留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爱红与被告蒋样样、被告樊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蒋样样与反诉被告张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红、反诉原告蒋样样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红、反诉原告蒋样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蒋样样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爱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蒋样样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亚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