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海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金宝与吴国尧、罗华福等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宝,吴国尧,罗华福,罗友德,梁井华,陆正才,冯继南,陆军华,陈建宇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宝。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尧。原审被告:罗华福。原审被告:罗友德。原审被告:梁井华。原审被告:陆正才。原审被告:冯继南。原审被告:陆军华。原审被告:陈建宇。上诉人张金宝为与被上诉人吴国尧及原审被告罗华福、罗友德、梁井华、陆正才、冯继南、陆军华、陈建宇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宝于2015年2月5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金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张金宝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为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张金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