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雷光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光,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并民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光,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遥县。委托代理人高平,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锁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男,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勇,男,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员工,住古交市嘉乐泉煤矿11-3-9号。上诉人雷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平、王小军,被上诉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郝利亚代理审判员袁强代理审判员成志刚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任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