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田军士与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72号起诉人:田军士,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田军士诉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自2014年2月25日起在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部门至2014年8月20日,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需向起诉人支付2月至8月的加工费合计454407元,但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仅支付310000元,至今尚欠144407元,要求中山市实现服装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加工费14440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田军士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通知起诉人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起诉人逾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为此,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田军士的起诉,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志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