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永寿与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一组、三组、五组、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寿,郭选芹,薛旭峰,杨艳妮,薛彦波,李利花,兀愿红,薛光荣,朱燕辉,薛会斌,张瑞芝,李小会,周莹,张全斌,田玲,王利娟,王英,张某某,李海军,柯增红,李二牛,张淑娥,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寿。申请执行人郭选芹,系李永寿之妻。申请执行人薛旭峰。申请执行人杨艳妮。申请执行人薛彦波。申请执行人李利花。申请执行人兀愿红。申请执行人薛光荣。申请执行人朱燕辉。申请执行人薛会斌。申请执行人张瑞芝。申请执行人李小会。申请执行人周莹。申请执行人张全斌。申请执行人田玲。申请执行人王利娟。申请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英,系张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申请执行人柯增红。申请执行人李二牛。申请执行人张淑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小明,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岁其,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成普,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两省,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80、01929、01882、01841、01845、01927、05056、02055、02985、03694、05202、0521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永寿、郭选芹、薛旭峰、杨艳妮、薛彦波、李利花、兀愿红、薛光荣、朱燕辉、薛会斌、张瑞芝、李小会、周莹、张全斌、田玲、王利娟、王英、张某某、李海军、柯增红、李二牛、张淑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一组、三组、五组、六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一组、三组、五组、六组之存款是以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存着。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你金融机构之存款肆拾万零捌仟陆佰叁拾陆元肆角伍分(小写408636.45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