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秘杨东与云和县巧通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秘杨东,云和县巧通玩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秘杨东,企业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晓林,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巧通玩具厂。负责人:续亚男,厂长。委托代理人:XXX,系云和县青阳门社区人民调解员兼法律顾问。上诉人秘杨东为与被上诉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秘杨东于2015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秘杨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秘杨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均由上诉人秘杨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