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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济南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二层。负责人车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臣,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紫金财险济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于2015年0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允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