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杰与刘景臣、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刘景臣,王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胡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春江水暖烤鸭店厨师,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景臣,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东辉,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刘景臣、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