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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韩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占旗审判员  张殿贵审判员  黎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