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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龙元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邢秀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龙元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邢秀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龙元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洪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雷,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秀臣,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濮阳市龙元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秀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瑞坤审 判 员  赵洪波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广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