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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朱文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男。被告许皓,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姜敏,男,住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