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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与霍栋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号原告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兆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业光,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栋梁。委托代理人孔昊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栋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30号案一并审理。审判员 朱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