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娄某甲与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甲,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娄某甲(娄美玲)。被告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甲与被告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