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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青岛贝特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于永亮,李春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德中商初字第70号原告: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号楼1单元2604户。法定代表人:栾印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市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扬震,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工业示范基地绥北路西侧鸡讷公路北侧。负责人:姜坤,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贝特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赵家岭村。法定代表人:熊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亮。被告:李春荣,系于永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青岛贝特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于永亮、李春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青岛贝特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于永亮、李春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青岛贝特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于永亮、李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青岛国力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卫华代理审判员  孔祥龙人民陪审员  单全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