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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某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明,男,1979年11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住址及现住址均为封开县XX镇XX村委会XX村**号。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林某明在没有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000元作为酬劳请梁某光帮其找砍伐工砍伐其自留山“XX山”山场(封开县XX镇),并由梁某光帮其雇请木材运输工和负责木材的销售,现山场已砍伐完毕,木材已销售。根据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调查报告,被告人林某明滥伐林木面积12.1亩,蓄积42.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明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封开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封开县XX镇XX村委会XX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XX村“XX山”山场调查报告书、证人梁某光、林某昌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伦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