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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明福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福,孙树源,王新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福,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树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柱,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区。上诉人赵明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中涉案车辆为上诉人所有,被他人抢走后,伪造转移登记凭证非法将车辆转移登记,上诉人是该车的合法所有人,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财产的问题,本案应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车为谁所有属实体审理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东营市东营区东赵开发区丽日大街店铺门口,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