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某,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某,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调离婚,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