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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榆社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西街23号。法定代表人冯新民,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榆社支行帐户存款104870元。待本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