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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长现与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陈长现,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龙华浪口工业区金地大科技园C1栋5楼。法定代表人刘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德能,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现长与被告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现、被告双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德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长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了一份《双维5D电影放映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虹宇牌HYS5040XDNE型电影放映车一辆,总价为176000元人民币,被告送货上门,并对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亦交付了车辆。但原告接收车辆后不久,便发现5D车厢外观严重掉漆及5D电影放映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多次向被告请求维修,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此外,原告与被告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有约定,被告应每个月向原告提供更新1-2部以上新片,两年内免费,被告却从未按约履行承诺,而且,被告所出售给原告的放映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的国4环保排放标准,致使原告在车辆年检时无法通过环保年检,已严重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鉴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有关规定,1、请求法院解除《双维5D电影放映车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7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双维公司辩称:1、被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履行了保修义务,指派工程师上门服务;2、有按照约定提供新片;3、关于放映车的排放标准2013年3月份合同没签订之前,原告亲自到湖北随州看样板车,了解车的技术参数,当时国家柴油车发动机未达到国4的排放标准,原告是知晓的,这部车还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了改装。2014年4月份国家工业和信息发部才公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才实施柴油车国4的排放标准。一、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了一份《双维5D电影放映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虹宇牌HYS5040XDNE型电影放映车一辆,总价款为176000元人民币;合同的售后服务约定为底盘部分由厂家承诺三包一年或者三万公里,车厢改装部分及5D电影专用设备部分由双维公司保修一年;交货付款方式为卖方送货上门,合同价款由买方分三次付清;甲方承诺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规定,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并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以上的事实,被告不持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定金单、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车辆的故障是否存在及被告有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2、被告是否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新片?3、车辆是否达到约定的环保技术标准?1、车辆的故障是否存在及被告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售后服务?原告主张,2013年5月份交车后,不到一个月车身就出现掉漆情况,随后原告相继发邮件和短信给被告主张严重掉漆的问题以及3D效果和动感座椅、立体音效没有调好,其他的还存在雪花机、泡泡机、烟机不能正常运作,影片播放的时候不能正常播放出来,空压机在2014年3月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被告的解决。原告为此提供车身掉漆的照片;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月8日原被告往来邮件;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30日来往短信拟证明上述事项。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车身掉漆照片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而且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车已经使用一年多,如果掉漆可能跟当地气候有关,比如海边风吹雨打;对于邮件内容,原告没有做证据保全的公证,真实性无法认证,关联性也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和保修义务,被告有指定工程师上门维护。本院认证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放映车交付后不久车身即出现掉漆及各种设备故障且被告未给予解决的问题,原告提供车身掉漆照片、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的邮件、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的短信内容(邮箱和电话号码已经被告确认属于被告所有),其中原告多次涉及车身掉漆和各种设备问题,足以证明车辆交付后,原告车身掉漆和设备故障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的事实。被告代理人对邮箱和电话号码1802872****予以确认,分别属于被告双维公司和其法人代表刘伟立所有,但否认照片、短信和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原告主张的关联性,主张放映车出现的都是小问题且已经按约派工程师提供上门维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上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其主张不予采信。2、被告是否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新片?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每月提供1-2部新片的义务,从与被告的邮件及短信来往可以看出在提供影片更新的服务事项上,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在给被告的2014年1月1日,1月3日,10月21日的邮件中,原告都提醒被告记得携带拷贝影片的移动硬盘,2014年1月15、19日的短信中也都提到被告未按约提供新片,被告说因为影片文件太大,所以必须原告寄硬盘给被告才能拷片,原告称这些只是借口,因为影片一个大小只有几十兆至几百兆,完全可以通过邮件发送,是可以实现的。期间,被告只提供过一次新片(连同3D影片用移动硬盘拷贝,5D有三部新片,其他都是旧片,还有拷贝100多部3D影片),而且,被告提供的影片除了一片有自主产权外,其余全都是盗版片,质量粗糙,影片不清晰。被告质证认为,被告一直都有提供新片,每次都是原告提供硬盘给被告,被告提供新片再邮寄给原告,每次提供的不止1-2部,只要被告有新片就会提供,到目前已经超过20多部,具体的数量不记得;之所以不通过邮件发放,是因为网络传播比较费时,而且还会中断,每次的容量都是5-10G,所以公司要求提供硬盘。本院认证认为,被告主张已经按约提供了新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在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1日,1月3日,10月21日的邮件以及2014年1月15、19日的短信中,都有提醒被告按时提供新片,证明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履行提供新片的义务,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按约提供新片的主张,予以支持。3、放映车是否达到约定的环保技术标准?原告主张,签订合同前以及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与被告从口头到书面都约定了车辆的技术标准是国4,交车前车辆的挂牌和2013年的年检是由被告负责的,交车的时候环保标志是绿标。交车后,在2014年5月份的年检时,得知年检要领环保标志,被告知要先检测,检测的结果只能勉强达到国2,由于发动机的问题,检测的结果是黄标即不达标,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车辆没达到合同约定的国4标准。被告质证认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是国4标准,但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实际不是国4标准,合同当时是没有修改,因为2013年3月份原告到湖北随州看样板车,了解车的技术参数,当时国家柴油发动机未达到国4标准,原告是知晓的,2014年4月份国家工业和信息发部才公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才实施柴油车国4的排放标准。对于原告提供的环保检测标志,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导致放映车现在排放标准为黄标,达不到国4标准,被告认为是原告使用不当。本院认证认为,在2014年年检中放映车的环保检测结果只能达到国2,原告主张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放映车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并提供环保检测指标予以证明,被告称放映车之所以检测结果只能达到国2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造成,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经本院释明举证责任后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认为放映车应达到国4的标准,与书面合同的约定相一致,被告称实际的约定与书面合同的约定不相符,但不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HYS5040XDNE型电影放映车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及售后服务引发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陈长现作为买方,完成了给付货款的主要义务。双维公司作为卖方也应按约定给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及履行售后服务。原告关于车身掉漆和设备故障被告未予解决的主张,提供车身掉漆照片、邮件、短信内容证明,证据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只是出现小问题且已提供售后服务,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邮件及短信内容证明被告双维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提供新片的义务,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这一义务,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放映车应当达到的技术性能标准,原告提供合同和环保标志证明放映车应该达到和实际达到的技术指标不符,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标准不是国4,造成放映车在环保检测中只能达到国2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给付的放映车未达到约定技术性能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特别是环保检测为黄标,严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长现与被告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双维5D电影放映车销售合同》自2014年7月1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1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深圳市双维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峰人民陪审员孙韬人民陪审员周雅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陈宝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