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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郭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金业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