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医药公司与齐河县人民医院华店分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医药公司,齐河县人民医院刘桥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医药公司。被执行人:齐河县人民医院刘桥分院。(2001)聊民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聊民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